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门”事件,被定性为使用假药,情理之中,意料之内。但掩藏在药品 Avastin 背后的真相,紧紧围绕着药商、政府机构、眼科医师展开,远没有药物监管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那么简单直观。
Avastin 和兄弟 Lucentis
Avastin(阿瓦斯丁或安维汀,成分通用名贝伐珠单抗 Bevacizumab)是美国生物制药企业基因泰克(Genentech)于 2004 年推出的单克隆抗体抗肿瘤药物,通过拮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的作用,防止肿瘤新生血管形成,达到阻止肿瘤生长的作用。上市之初,Avastin 经美国药物食品管理局(FDA)批准的适应症包括转移性结肠癌(2004 年)和非小细胞性肺癌(2006 年),尽管存在一些反对声音,认为该药物减缓肿瘤生长的同时,不能延长患者生存期,可 2008 年之后仍扩展至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肾细胞癌。
与此同时,部分眼科医师发现,某些眼科疾病,比如老年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病理往往因为 VEGF 介导下的脉络膜或视网膜新生血管形成,而致患者失明——这恰恰也是 Avastin 的药物靶点。于是有医师开始尝试采用球内注射的方式治疗这些疾病,结果收到令人印象深刻的疗效,并在世界各地推广。
受到启示的 Genentech 随即研发出一种新药物 Lucentis(乐明睛,成分通用名雷珠单抗 Ranibizumab),专用于眼科疾病。相较前者,后者属于 VEGF 片段的单克隆抗体,试验证明疗效确切,相关适应症提交 FDA 获得批准。然而某些眼科医师确信,42 美元的 Avastin,其疗效相当于售价 1593 美元的 Lucentis,可见后者的市场定价相当高昂。
Genentech 与医师们的较量
由于 Lucentis 带来的巨大利益,Genentech 自然不愿看到 Avastin 用于眼科,所以该公司始终不肯投入资金进行两者的对比试验,提供更合适剂量封装的 Avastin,或者申请 FDA 适应症批准。2007 年 10 月 11 日,Genentech 甚至致信医师们,拒绝向持有他们处方的患者出售 Avastin 药物,希望这些眼疾患者彻底转向 Lucentis。
然而,以美国眼科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Ophthalmology, AAO)和美国视网膜专家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Retinal Specialists, ASRS)为首的美国眼科医师团体,与 Genentech 针锋相对,争取继续使用 Avastin 的权利,以及专门的小剂量分装剂型。早在之前的 2006 年末,国家眼科医师协会(National Eye Institute, NEI)和美国国立卫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目的,已经宣布,将出资赞助进行两种药物安全性、疗效的头对头临床试验“CATT(Comparison of Age-Related Macular Degeneration Treatment Trials)”。这一入选受试者 1200 人左右的多中心随机对照双盲试验计划随访 2 年时间,研究成果预定于今年晚些时候发表。NIH 等组织的介入,表明美国政府卫生部门对 Genentech 商业行为的不满。
Avastin 在中国
截至目前为止,无论是 Avastin 或 Lucentis 均尚未通过中国大陆的药物审批程序。前者已经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审批,正在接受发改委的核价,上市之日遥遥无期。不过作为一种性价比优良、疗效可信的药物,依然有不少眼病患者借助各种手段获取 Avastin。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全国至少有三十家医院施行 Avastin 球内注射治疗,其中包括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主任委员黎晓新教授所在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虽然 Avastin 在国内尚未正式上市,适应症也并不包括眼科疾病,但“十一五”科技攻关课题中有相关的临床试验,黎晓新教授在近期召开的中国医学会第十五次眼科学术大会上,更是再次强调将继续使用 Avastin 治疗黄斑变性。
Avastin 被“假药”的后果
事实上,“假药”的法律意义远比字面复杂得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换言之,直到完成整个药物审批程序,Avastin 始终逃脱不了“假药”的名头,哪怕眼科医师再需要它,哪怕眼科患者再需要它。黄斑变性一直都是眼科“绝症”,发病率高,致盲率高,有效的治疗手段不多,早期只有光动力疗法(PDT)具有一定效果,可价格昂贵。Avastin、Lucentis 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可后者较前者高出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价格,同样让我国的患者难以承受。
一旦 Avastin 被界定为“假药”,受到严格限制,罗氏(2009 年收购 Genentech)势必成为最大受益者,而最大的受害者将是国内的那些眼疾患者,他们不得不选择更加昂贵的药物,其中的绝大多数则几乎失去最后一线留存自己视力的希望……中国的政府部门,恐怕不会想到什么纳税人的权益;中国的眼科医师们,会不会为了病人的利益站出来呢?国内的媒体,即使号称“中国媒体良心”的《南方周末》,也未曾意识到这样的后果吧?